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四条解读【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2:01:45 248 人看过

四条【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和定金担保责任的规定。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3)价款计算;

(4)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为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内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如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以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批准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一、有关预约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预约合同的概念

“对未来订立一定内容契约之约定,称之为契约。”《墨西哥民法典》规定:人们可以用合同方式承担于将来订立一个合同的义务,缔结合同的允诺或者其他预备协议,可以是单方的或双方的。《秘鲁民法典》规定:通过将订立合同的协议,当事人使自己承担在将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义务。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购买不动产的定金收据、原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谈判纪要等。“预约,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及效力,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迳依预订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非不得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拟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因此即认定买卖本约已成立”。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第一,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的特征,对于预约尤其地明显和重要。第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第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第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第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一、预约亦是合同,达成合议属应有之义;二、当事人须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否则意向性协议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三、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对预约合同的内容应有哪些要求呢?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尚未成熟,在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时,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条款。“预约为订立本约而存在,其详备程度总的来说不如本约,但仍应满足基本的确定性要求。换言之,预约应具备合乎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若此种买卖预约之标的物为已将分块出售的地产时,则对该预约的承诺及本约,以支付部分价金并占有该动产而成立。订立本约的日期,即使是事后补订的,也应是交付第一部分价金之日。由此可见,一般买卖预约是对除标的物、价金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合意;不动产买卖预约则要求更高的确定性,不仅标的物、价金、其他事项需要应予约定,而且要求有条件的占有该不动产并支付部分价金,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特定多数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秘鲁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的协议,应包含确定性合同的基本要素,选择性合同应包含确定性合同的全部要素和条件。《智利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的允诺预产生债务,则必须满足四项条件,即依书面造成,本约非法律上可宣告无效,允诺包含能确定本约订立的时间的条件或期限,允诺已对本约进行详细约定而仅缺乏使本约完成的物之让渡行为或法定形式。上述规定表明,许多国家法律对预约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但规定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

2.预约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相同。有法国学者认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是典型的预约合同。《日本民法典》第556条规定:买卖一方的预约,自他方表示完结买卖的意思时起,发生买卖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和附停止条件合同,分别是依不同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的结果,前者对应于本约,而后者对应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多标准分类,逻辑上势必会造成不同分类结果的交叉和重合。且若当事人愿意让某个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成为预约,则应从其约定;而若附停止条件合同只规定了大部分条款,且因合同实质上往往只是当事人就有限要点达成的合意,明示或默示的谈判义务在交易之中无处不有,故理性更应将附停止条件合同视为预约。于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就成为我国民法中预约的一个典型实例(引自昊颂明文中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可以从两个方面区分:其一、在附停止条件合同,停止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不确定;在预约,由其效力决定,除非有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其二、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当事人即直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预约,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预约生效时,当事人不是直接进人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阶段,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签订本约”。“买卖预约与附停止条件之买卖契约有别。当事人两造所订预约证书内容,如就买卖标的物及其价金(以不动产债权额抵充)两造均以互相同意,依民法(指台湾民法,作者注)第345条第2项之规定,其契约即属已经成立,只因当时有效之农地管理令限制,故不得不附有被上诉人申请当局许可让渡时或将法律修正无需申请许可时之停止条件,如条件成就即可迳行移转所有权登记,无庸另行正式买卖契约,因之该预约证书乃不动产质权设定及附条件土地买卖之联合契约,……亦非约定将来订立土地买卖契约之买卖预约可比”。作者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单独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等到签订本约的条件具备时再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可预见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条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定金相关文章
  •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认购书定金条款的约定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一般认为,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但对于何时适用定金罚则?什么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则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购房人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就可以没收定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人按期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即履行了认购书中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按照第一种观点,开发商可以随意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
    2023-06-10
    96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保证金条款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了定金的定义及其在实际交付时的成立时间。同时,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债务时,应严格按照定金罚则执行。此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规定,定金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债务,就应严格按照定金罚则执行。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条款解析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条款是商品房销售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认购书定金是指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的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证购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认购书定金条款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需要引起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重视。首先,认购书定金条款中关于定金数额的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这可能会导致开发商收取的定金数额过高,从而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其次,认购
    2023-12-19
    145人看过
  • 处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有哪些办法?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在实践中很常见。那么,处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有哪些办法?怎么才能避免出现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在处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中,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纠纷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出卖人具备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而不订立,能否判决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
    2023-06-02
    56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解读
    为解决房屋买卖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一般是指开发商投的土地后,经过相关的文件审批,在该土地上修建的住宅。通常情况下,商品房就是从开发商手里购买的,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我国最高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2023-07-04
    230人看过
  • 自建房买卖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农民的自建房虽然是属于私人财产,但是房子下面的宅基地却是集体所有,农民的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有前提条件:1、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2、卖了房屋后失去宅地基使用权且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农村自建房一般是没有房产证的,这种房屋买卖一般是双方在都有集体户口的情况下,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作为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行政干预
    2023-07-07
    154人看过
  •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含义”理解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含义理解《安徽律师》2007年第1期登载的《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看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一文中,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依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不是依《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为依据。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该文作者导致形成这种观点,是因为其对一I《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看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一文,本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含义理解上偏差和片面,这样势必会误导读者。在本人参与代理的80位购房户诉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称安庆市房地产第一案),各购房户在2004-2005年间先后与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5月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
    2023-06-10
    162人看过
  • 法律对商品房定义的解释
    一、法律对商品房定义的解释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二、商品房的销售条件1、商品房现售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2、预售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23-04-12
    165人看过
  • 如何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定金
    定金原则:买受人违约不得收回定金,业主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受人已经缴纳了首付款,则定金原则失效,使用违约条款之约定。违约条款:无论交易双方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xxx元(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合同因违约而终止执行,违约方向非责任方缴纳违约金后,甲方(业主)退还所收到乙方(买受人)的全部资金,乙方返还房屋(如未办理交房可以忽略)。免除责任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如限购等)终止合同,各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退还所收到乙方的全部资金,乙方返还房屋(如未办理交房可以忽略)。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
    2023-04-21
    498人看过
  • 商品房继承的法律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因此如果商品房是被继承人生前取得,且有房产证的就可以继承。如果该商品房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那么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该商品房全部产权。如果该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共有形式的商品房,那么其继承人仅就被继承人的份额享有继承权。西安商品房可以买卖吗1、可以自由买卖。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3、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4、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23-07-08
    82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期房退房条款的解除方法
    本文介绍了购房者提出退房理由的几种改写方式,包括房屋面积不符、交付时间不符、规划设计变更、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未能按期办理房产证、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房屋空气质量不达标以及开发商是否有销售资格等问题。这些改写方式保留了原句的主要意思,但用词和表达方式略有不同。以下为几种改写方式:1.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这是购房者提出退房理由之一。2.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购房者认为房屋交付的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不符,因此提出了退房申请。3.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房屋规划设计方面进行了擅自变更,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这是他/她提出退房理由的原因之一。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这是购房者提出退房理由的另一个方面。5.由于购房者未能按期办理房产证,因此他/她认为这是提出退房理由的原因之一。6.购房者声称,购房者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这也是他/她提出退房理由的原因之一。7.购房者指出,房屋空气质量不达标,这是他
    2023-09-11
    241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认定及与订金的区别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认定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认定如下:定金是为实现债权所作的担保。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在商品房认购的司法实践中,定金的存在形式有两种:1.是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且购房者实际支付了定金,此定金具备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定金合同成立;2.是在认购书中未约定定金,但购房者支付了“定金”,且开发商出具了带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如下: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一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义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不适用定金规则,没有很强的担保效力。三、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条款所谓“定金
    2023-05-03
    317人看过
  • 购买商品房五证详解
    房屋权属登记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直接添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这“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2023-04-19
    497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书定金能退还吗,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商品房认购书定金能退还吗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是否能够退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不退还的。但是如果是卖方构成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1.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2.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律后果。3.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
    2023-06-19
    446人看过
  • 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
    2023-07-04
    134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定金
    词条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房屋租赁定金纠纷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 更多>

    #定金
    相关咨询
    • 商品房司法解释3能买卖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9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法律链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
    • 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司法解释,谢X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2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
    •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该怎么理解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你说的解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范的是商品房合同纠纷,第八条的背景是当时多数地方尚无产权登记的电脑系统,全靠手工办理。因此开发商很可能出现一房多卖,或者将已售或预售房屋抵押贷款。在大多数地方,目前已有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为了防止第八条的违法情况出现,还有很多地方利用电脑系统进行商品房预售监管,,有的地方尚未开展网签备案的,已办理预售许可证
    • 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与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07
      一、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1、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