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1:41:13 36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该条确认了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均作为约定担保物权所应具有的平等性,根据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来源于公示效力的原理,确定了公示在前权利优先的顺位规则。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清偿顺位的情况下,应据此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予以充分评估,高度重视动产抵押登记问题,同时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对该动产是否因交付而设立质权予以严格审查,以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更改动产质权的设定时间,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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