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了股东权。
一、股东的权利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享有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二、资产收益,凡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
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各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股利分配请求权;
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10、临时提案权;
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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