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
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力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为在本辖区内加大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经与区建委、区工会协调研究制定了西城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办法对各区(县)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将西城区《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具体做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借鉴。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西劳社发[2004]23号)
西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协调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协调小组”,陈蓓副区长任组长,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区工会、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区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人员使用和管理、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依法予以监督管理。
区、街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和工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区工会负责指导辖区施工企业及在施工程项目部工会组建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2004年度的管理工作目标
2004年6月前清理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6月之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新开工的项目杜绝拖欠。西城区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合同履约率95%以上。
三、具体工作步骤
1、2004年5月前,完成试点企业的工作总结。
2、2004年5月中下旬,召开全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动员大会。介绍试点企业的经验,宣贯相关法规,明确任务目标。
3、2004年6月底前,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政府部门给予全程政策咨询和服务。
4、2004年7月—9月,区、街劳动保障部门、区建委对全区施工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地,进行严肃督察和处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监管
1、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企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2、加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3、加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管,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
4、总承包企业每月25日前,将工地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情况以及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书面报区建委备案。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规范文本,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行附加其它条款。
2、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总承包企业要将农民工劳动合同花名册及时报送工地所在街道劳动科备案。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范管理
1、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建筑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工资发放可以采取月支付基本工资、季结算剩余工资方式。支付形式可实行“工资卡”制度,即建筑业企业为农民工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3、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因非法分包、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工资的问题,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5、建立建筑业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6、建筑业企业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控管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委共同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及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建筑工程按国家及本市规定进行发包、承包、分包的情况、建筑业企业定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联合执法检查。
2、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辖区内建筑工地均应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立举报箱、公布劳动保障局和建委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举报箱由劳动保障部门设专人定期开箱。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除依法处罚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有形建筑市场予以特别提示。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西城区建设委员会
西城区总工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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