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会《关于加强西城区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3:14 188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

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力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为在本辖区内加大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经与区建委、区工会协调研究制定了西城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办法对各区(县)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将西城区《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具体做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借鉴。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西劳社发[2004]23号)

西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协调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协调小组”,陈蓓副区长任组长,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区工会、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区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人员使用和管理、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依法予以监督管理。

区、街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和工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区工会负责指导辖区施工企业及在施工程项目部工会组建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2004年度的管理工作目标

2004年6月前清理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6月之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新开工的项目杜绝拖欠。西城区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合同履约率95%以上。

三、具体工作步骤

1、2004年5月前,完成试点企业的工作总结。

2、2004年5月中下旬,召开全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动员大会。介绍试点企业的经验,宣贯相关法规,明确任务目标。

3、2004年6月底前,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政府部门给予全程政策咨询和服务。

4、2004年7月—9月,区、街劳动保障部门、区建委对全区施工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地,进行严肃督察和处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监管

1、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企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2、加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3、加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管,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

4、总承包企业每月25日前,将工地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情况以及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书面报区建委备案。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规范文本,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行附加其它条款。

2、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总承包企业要将农民工劳动合同花名册及时报送工地所在街道劳动科备案。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范管理

1、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建筑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工资发放可以采取月支付基本工资、季结算剩余工资方式。支付形式可实行“工资卡”制度,即建筑业企业为农民工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3、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因非法分包、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工资的问题,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5、建立建筑业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6、建筑业企业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控管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委共同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及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建筑工程按国家及本市规定进行发包、承包、分包的情况、建筑业企业定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联合执法检查。

2、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辖区内建筑工地均应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立举报箱、公布劳动保障局和建委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举报箱由劳动保障部门设专人定期开箱。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除依法处罚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有形建筑市场予以特别提示。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西城区建设委员会

西城区总工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
    2023-06-07
    1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劳动处,外省(市)驻京机构: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
    2023-06-09
    17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劳资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总结和完善西城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行。三、要积
    2023-06-05
    19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建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工作意见区建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根据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京建住[2005]94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信息系统,经区政府同意,对全区城镇低保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成立由区政府刘顺林副区长任组长,区建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房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我区城镇低
    2023-06-09
    27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建筑集团(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有效遏制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非本县籍贯的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严格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和“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否则,发包单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3年,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组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开发公益性岗位2.1万个,招聘劳动保障协管员4800名,对大龄困难群体实了有效就业援助。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自2003年10月上岗以来,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和岗位采集、就业推荐工作,为全面掌握全市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提供了具体事例和有效的分析数据,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实践证明,劳动保障协管员已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得力助手,并深得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欢迎。为稳定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协管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同时,确保工资收入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水平,现就加强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以及有关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通知如
    2023-06-09
    281人看过
  • 北京西城区劳动仲裁
    北京劳动仲裁的程序如下:1、书面申请劳动仲裁;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6、开庭;7、裁决。一、经济纠纷仲裁受理后多少天结束仲裁经济纠纷仲裁一般需要五十日,长则六十五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
    2023-03-10
    15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的规定,现对贯彻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法「1999」13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1、对于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只参加其中一项的,须到已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登记的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登记一并办理。3、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要向其发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逾期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可以申请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4、《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核发,并每
    2023-06-09
    340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八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负责办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务。第四条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群众监督
    2023-06-09
    18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五、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进行处罚。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十、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54.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经费、人员编制怎样解决?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55.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有哪些职能?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56.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基本任务有哪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57.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2023-06-05
    28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在部分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在部分街道(乡、镇)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社保所定点联系制度的目的今年以来,为推进再就业工作,市、区(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政策,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在沟通市、区(县)与社区,开展宣传、落实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疫情爆发时期,各社保所一手
    2023-06-09
    82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北京西城区与崇文区合并为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西城区的政策应如何理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1.西城区和宣武区合并,东城和崇文合并,这样便于政府管理,同时也少发工资。2.北京四区合并:东城崇文合并西城宣武合并北京市东城区和崇文区合并,西城区与宣武区合并已成定局。东城区和崇文区合并之后,仍命名为东城区,西城区与宣武区合并之后,仍命名为西城区。四区合并的领导干部大会将在7月2日一早召开,会上将宣布合并后的新东城区与西城新区的区一级领导干部任命。包括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北京市市长郭金龙、市委组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
      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 正确区分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障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1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
    • 什么是劳动保障,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区别有哪些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30
      劳动保障是对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做出的保障,包括对劳动者就业权利,工资之类的保证。与社保保障的区别则是社会保障针对所有的中国居民,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交叉。
    • 渝北社保问题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有哪些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取消,原有职能归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能存在个别地方的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未相应地更名。 2008年03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也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