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张先生原是一对夫妻,他们拥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一处房产。由于张先生欠别人债务,法院曾决定用上述房产拍卖抵债,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部门对盖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盖房屋价值32626.94万元。2002年4月11日,张先生的姐姐张某代张先生交纳了执行款。张先生向其姐姐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2分。同年5月13日,张先生和他的姐姐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一般人看来,姐姐替弟弟还债,弟弟把房屋卖给姐姐,似乎合情合理。但因为该处房屋是属于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和李女士又恰逢在诉讼离婚的关键时期,所以在李女士得知此事后,以张先生和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替张先生偿还执行款后,张先生向张某打有借条,并约定了利息,这与他们辩称的用房屋偿还执行款的内容相矛盾,另外,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出卖房屋时征得了李女士的同意。张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双方共有的房屋转让给张某,张某作为张先生的姐姐,对张先生和李女士分居多年且正在办理离婚的事实是知道的,在此情况下还同意接受该房产,并非善意取得。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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