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的结果或为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为向债权人清偿完债权后向股东分配剩余利润;或为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一、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二、强制清算的特点是什么?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三、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规定是什么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法院经过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法律规定及责任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写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写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因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终结清算程序,与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果,是剩余债务不再清偿;债务人仅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除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予以清偿。而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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