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生育保险制度10多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于全国。随着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为推动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落实,根据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成立了调研组,通过开展书面调查、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论证会,走访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立法座谈会,对全省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日前发布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江苏经验及现状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试行女职工基金统筹的省份。早在1988年7月,南通市即在全国率先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形成最初生育保险的雏形。1999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出台。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江苏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保险待遇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也逐步提升。
报告指出,截止2010年底,江苏省城镇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有33.23万家,其中非公单位18.32万家,实际参加生育保险职工1086.4万人,其中女职工参保人数489.9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45.1%。2010年,江苏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24.4万人次,居全国第一位;人均生育待遇支出8412元,列全国第五位。
报告总结了江苏经验的四大主要做法:
一是积极扩大参保范围,生育保险逐步覆盖各类人群。目前,江苏省88个统筹区都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到了各类企业。
二是完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江苏省下发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普遍将一次性营养费标准由制度建立之初的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提高到2%,少数地区达到了3%。
三是加强经办管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目前,江苏省大多数地区已经实现了生育医疗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南京、苏州等地还实行了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刷卡即时结算。
四是落实企业帮扶政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发展。江苏省人社厅及时出台了《关于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的意见》,南京、连云港、宜兴、通州等16个统筹地区采取了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减轻了企业参保缴费负担。据不完全统计,调整费率共涉及企业75073家,仅此一项,就为企业减负达9897.34万元。
存在的问题
报告指出,目前江苏省生育保险实施中尚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覆盖范围窄,制度未惠及所有用人单位。如部分私营企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一些女职工少、尤其是生育期女职工少的单位不愿参加生育保险;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有些单位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变向把所应承担的责任推向社会,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由于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得不到补偿和承认,她们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一些女职工为了不减少收入,甚至在怀孕7个月时仍继续上班;一些女职工怕因生育被待岗、转岗,不得不拖延生育时间;一些女职工在怀孕初期就主动辞职,回家保胎,不懂得依法争取生育保险权利;也有为数不少的女职工因生育而影响了调资升级,影响了专业学习和技术的提高,甚至由于经济原因影响了家庭和睦。
第二,统筹层次低,基金互济功能较弱。目前江苏省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导致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支付水平不一致,这给生育保险资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性。
第三,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差异较大。江苏省生育保险88个统筹地区在缴费基数、待遇享受条件、保障项目和支付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第四,基金总体结余较多,使用效率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基金结余过多原因之一是各地确定的生育保险费率普遍较高;之二是未能建立生育保险费率的适时调整机制;之三是一些地区生育保险的保障待遇落实不到位;之四是个别地区生育医疗待遇支付长期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并且不能及时调整。
第五,基金支付有待优化,生育津贴未形成社会化发放。目前职工生育问题是由社保机构和企业两管。即生育医疗费由社保机构负责管理,而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则由企业管理。这种支付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当社保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企业工资时,企业将超出部分截留,使生育女职工得不到实际费用,不利于女职工利益的保护,既不透明也不合理。基金支付过程中女职工是否得到了她应得的全部保险费,以及在产假期间是否获得了100%的工资,社保部门并不知晓也无法监督,因此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难以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对策与建议
针对江苏省生育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报告从九大方面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第一,必须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推动《生育保险规定》的尽快出台。
第二,建立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生育女职工合法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在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上应体现政府责任,不应将职工生育的成本全部让企业承担,并明确政府、企业和职工的责任,政府财政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
第四,做好生育保险制度与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衔接,增强政策的一致性,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促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协同推进,不断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可借鉴医疗保险管理的经验,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从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统筹对象、管理服务等方面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确定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第六,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基金的共济能力。
第七,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给付形式。建议将生育保险金由单位发放改变为由社保部门直接支付给女职工。此外,参照社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办法,根据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需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生育保险转移政策,为他们异地生育报销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规范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障水平。在控制好基金会结余的情况下,逐步提高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最终实现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生孩子不花钱的目标。同时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项目扩展、待遇优化和保障水平提高等工作,扩大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项目,增加两癌筛查等新的体检工作,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生育保障水平。
第九,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建立考评制度。要将生育等社保扩面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奖惩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二是优化服务意识。职能部门要为参保缴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三是建立维权机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机制,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将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纳入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建立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激励机制,对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继续使用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体现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成效。
报告最后强调,女职工生育保险不仅是个人的事,还关系到维护社会乃至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依法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女职工平等就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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