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13:49 403 人看过

1、如何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通知)第二条,(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登记手续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资格。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纳税销售额,按照下列公式折算:

试点纳税人的年应纳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以内的应纳税销售额总额△(1+3%)

试点纳税人的应纳税营业额纳税人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按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尔转让的房地产营业额不计入应税活动的年度应纳税销售额。

(3)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4)试点实施前年应纳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5)试点实施前,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公告及有关规定办理。(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有关规定。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按扣除前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尔转让的房地产销售额不计入应税活动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七)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和应税行为的,分别计算应税货物、服务销售额和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不经常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和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8)对偷逃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6个月的管理。(1)试点实施前后“应税活动年度应税销售额”的确定。试点纳税人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按照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实施后,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规定取得的总价和附加价款费用,允许扣除的,应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有应税行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单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年应纳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考虑到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需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数量相对集中,以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税务方面,《公告》规定,省国税局(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在试点实施前通力合作,预登记办法按照本公告及有关规定执行。试点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有关规定。(3)相关政策法规的适用。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销售应税货物、服务和销售应税行为,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修缮服务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分别规定了按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条件纳税,但对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加工修缮服务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尚不明确。《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和应税行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很少提供劳务,有应税行为的,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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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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