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医院不正当竞争案立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21:00:10 407 人看过

时报3月12日讯(记者孙华)姓名、症状等基本相同的一名患者,被两家医院均称作是自己的病号,而且均用于医疗宣传。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济南保法肿瘤医院状告济南国医堂医院。昨天,历下区法院就此立案。据称,类似案件在国内尚为首例。昨天,济南保法肿瘤医院副院长曾艳敏介绍,该院宣传材料中,有一则题为《11年肝癌患者讲述自己的故事》的文章,讲述了患者斯蒂文(中文名苏唐生)因肝癌接受治疗的过程,其中有“肝右叶上部发现一个8cm×10cm的肿瘤,1999年9月23日我来到保法医院接受‘缓释库’疗法治疗,至今已11年……”等内容。然而,在济南国医堂医院的宣传资料中,也有一则《11年肝癌患者讲述自己的故事》的文章。记者看到,文中所举例的患者也叫斯蒂文(中文名苏唐生),其癌症症状、肿瘤块数及大小等与保法医院宣传材料中的一模一样,但主治医生和治疗方式有所改变。对此,曾艳敏向记者出示了患者苏唐生的病历,说:“这位叫苏唐生的患者,的确是我们的病号,其本人还健在,从1999年起,我们便保存着他完整的病例。”济南国医堂医院接受采访时,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对宣传内容还不是很了解,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会调查。”据了解,历下法院将于4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业内人士称,因宣传内容导致的医院之间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在国内尚为首例。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提交材料

(一)医学材料

1、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病历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须由患方提供给法院。

2、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所以在住院病历材料提交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客观病历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其他医院的就诊住院病历材料都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观病历应当由被告医院提交。

客观病历,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如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3、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4、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5、若是输液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对输液瓶进行固定和及时送检;如果没有,对原因和法律责任做相关的说明;

(二)书面陈述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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