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将实现直接结算。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用药处方后,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或社保卡(城乡居民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到首批150家门诊慢性病直接结算药店(后附具体药店名单)购药,即可享受直接结算,无需垫付、无需提交资料报销。
慢性病药店执业药师检验慢性病人员门诊处方,并通过医保系统查看患者近3个月内慢性病就医记录,严格按品种、数量、剂量发药,严禁串换药品。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结算数据,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拨付,并将药品进销存等数据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用于智能审核。
慢性疾病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患重症慢性病,由个人或亲属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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