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6:31:40 194 人看过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的存续期间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为什么不可以单独抵押了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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