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转发小轿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5:25 3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部情况,为了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实施办法》规定,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只能由五十六个经营单位销售。因此,我部只有分配权,没有经营、销售权。我部申请经营汽车问题,已向国家计划委员会报告,在未批准前,按我部现行的管理体制,其供应办法按如下办理:

(一)对邮电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小轿车,我部根据国家分配和自已组织资源情况,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器材公司、计划单列市局、部直属单位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电器材公司负责对本省、市所属单位分配。

(二)部采用《产品分配通知单》下达分配指标,通知单上的“供货单位”改为“供货组织单位”,部委托部属各公司(即供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衔接。

(三)各单位控购证明办妥后,请通知供货组织单位,经供货组织单位与经营单位衔接落实后,通知用户携控购证明等手续到经营单位办理购车事宜。

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的各公司,在小轿车方面主要承担组织、衔接任务。一方面代表部与经营单位联系,落实车源,执行部分配计划,确保国家分配的和部组织供应的小轿车落实到邮电系统各单位;另一方面组织协助邮电各单位办理购车提车有关事宜。

三、《实施办法》只是对小轿车的销售管理办法,销售价格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规定,小轿车原申请、分配渠道不变。

附件: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要求,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汽联,下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制订了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轿车的经营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的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经营单位为五十六个(名单见附件一)。附件一所列经营单位已经登记注册的,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办理换照手续;未登记注册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准销售小轿车。

已核准的经营单位不准开展小轿车销售联营业务,也不准另设销售小轿车的分支机构。

除已核准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外,其他单位自二月一日起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现存的小轿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存,经清点后交核准的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在清点中,对已签合同、用户又在二月一日前(以一月三十一日邮戳为准)将货款汇到原经营单位的,可允许按不加特别消费税的办法由原经营单位供货,并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原办法核发小轿车牌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时,应将小轿车销售业务在“经营范围”中单列。

二、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广州公司可以从事小轿车批发业务,既可批发给其他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但不准进行小轿车的相互批发业务。已核准的其他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和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只能把自已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

经核准的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用户和持有乡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纯属个人购车的用户。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凭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及控办证明,办理核发小轿车牌证。

三、小轿车的价格管理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物资部、机电部、中汽联有关部门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接受的价格水平,另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特别消费税。

各核准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额外收取各种加价、加费。横向配套费由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企业或地方作为企业或地方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作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中国工商银行统筹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在年度计划中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见附件三。

四、实施关税优惠税率,促进轿车国产化

国家为了支持小轿车工业的发展,促进轿车国产化进度,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在起步阶段实行大幅度减免税收抵作国家投资的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按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规定》办理。

五、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的金额按不同车种、不同档次由企业代收(金额见附件二)。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核准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除外)可在价格外加收所经营小轿车特别消费税额的3%,作为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金额见附件二)。

特别消费税的征收金额,视小轿车销售市场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六、加强小轿车的产销管理

目前,在小轿车生产计划管理中,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部分。指令性计划,视年度外汇、原材料情况和国家专项任务的需要情况,由国家计委逐年核定,其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指导性计划原材料和外汇由企业或地方自筹,产品由有销售权的企业销售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委托数量由双方商定。

七、对经营单位的管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核准过的经营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者,取消其销售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小轿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将新轿车转入旧车市场销售。

附件一:核定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略)

附件二: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略)

附件三: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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