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
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
根据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所产生争议的本仲裁案。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管辖权异议。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依据是1995年4月13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申请人国家根据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据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条款中所表述的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并未指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不是中国惟一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在上述仲裁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将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也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因此,本案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对此,申请人反驳称: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而在本合同订立时即1995年4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惟一能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故,申请人认为,依据合同规定,如被告是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时,就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早在1955年5月4日,中日两国就签订了《中日贸易协议》。协议第八条规定: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目前绝大多数中日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遵循这一原则。
3.被申请人以《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来否定仲裁委员会对本条的管辖,是没有根据的。《仲裁法》是于1995年9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而合同是在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对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溯及既往力;其次,在合同签订之时,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惟一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故这时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的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机构即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仲裁委员会决定:因本案合同签订时(1995年4月13日)《仲裁法》尚未生效,当时我国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仅为本仲裁委员会,当被申请人国为中国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有权受理本案的仲裁机构只能是本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就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抗辩,驳回。
-
仲裁协议选定2家仲裁机构有效吗
402人看过
-
该案中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为有效仲裁协议
393人看过
-
有效仲裁协议的条件,仲裁协议的特征
316人看过
-
无效仲裁协议的种类,仲裁协议如何仲裁
214人看过
-
两个仲裁机构在仲裁协议中的有效性问题
459人看过
-
仲裁书有时效吗劳动争议仲裁协议
95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两个仲裁机构执行一个仲裁协议有效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27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
协议选定2家仲裁机构有效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5我叔叔和陈某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有2条是关于仲裁内容的,其中约定了2家仲裁机构。现合同发生纠纷后,我叔叔想申请仲裁,别人告诉他说仲裁机构只能选1家,双方约定了2家仲裁机构都可以仲裁,仲裁约定无效。请问,我叔叔和陈某的仲裁约定无效吗读者韦宾可韦宾可读者: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两个仲裁裁决机构都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26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4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
-
仲裁协议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什么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有效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4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