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选定2家仲裁机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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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和陈某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有2条是关于仲裁内容的,其中约定了2家仲裁机构。现合同发生纠纷后,我叔叔想申请仲裁,别人告诉他说仲裁机构只能选1家,双方约定了2家仲裁机构都可以仲裁,仲裁约定无效。请问,我叔叔和陈某的仲裁约定无效吗读者韦宾可韦宾可读者: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在仲裁条款中选择2家仲裁机构并不属于《仲裁法》明确规定必然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你叔叔与陈某发生合同纠纷后,想选择合同约定的其中1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避免陈某提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可以事先与陈某再行协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其中的1家仲裁机构。这样就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果事先未达成协议而申请仲裁,陈某不提出异议,或者当庭能达成选择另1家仲裁机构来仲裁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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