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32:48 499 人看过

民事诉讼诉求:

民事诉求,即民事诉讼请求的简称。它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进行诉讼所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民事权利请求。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

一、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不同做法

民事审判实践中,就此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或应属于其他机关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相关纠纷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纠纷性质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根据我们的随机抽样调查,因主管范围问题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的占比已超过两成。

2.不考虑行政因素,径行审理民事纠纷。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故无须考虑行政行为,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遵照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如在一相邻权纠纷中,法院即认为,违法建设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相应的认定与处罚,对于通风、采光、安全等受到实际损害的房屋产权人而言,并不影响其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3.遵循行政行为处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的重要性体现之一,即部分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正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内容。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尊重并直接适用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中止民事诉讼,等待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将行政先决问题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依据证据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对应的文书属于证明力较强的公文书证,是当事人作为支持自己主张或抗辩理由的证据,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审查、认定。

二、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类型化思路

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内容与民事纠纷样态二者本身的多元化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在处理上,以上四种处理方式本应各有所用,但因法律规定中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本身的内容及其对民事纠纷的具体影响,就该问题的解决制定专门的操作性规范。我们建议,这一规范可以明确以下事项:

区分纯粹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前置事项、并行的行政管理事项,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权限冲突问题

有学者曾言,是否为民事诉讼之范围,应以原告起诉所主张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认定。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解决审判权限冲突问题的基准。对纯粹的行政管理事项(大部分的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属于此),其引发的纠纷本身并非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法院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或处理。对行政前置事项,因行政处理是民事案件受理与处理的前提,法院应在行政前置程序未处理之前,暂时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中止审理,部分行政确认行为属于此类情形,如劳动者未经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直接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驳回。

对并行的行政管理纠纷事项,虽然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也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可构成独立而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争议的解决并不以行政行为的结论为前提,故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民事法律直接予以处理,行政处罚行为多属于此类型,如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可根据举报、巡查等,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程序与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民事赔偿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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