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彭州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就相关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各有说法
昨日上午,彭州市民黄明芳带着起诉材料,第三次来到彭州法院立案庭,结果依然未能立案。两个多月前,单位未协商便调动她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她尝试依法维权。然而,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她的仲裁申请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彭州法院却称,只有收条不能立案。
仲裁收条能否成立案凭证?彭州劳动保障局和彭州法院各有说法,黄明芳遭遇维权尴尬。
首开仲裁收条是否受理申请未表态
44岁的黄明芳原是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的库管员。9月18日,她接到单位通知,自己被调到了分析室。调岗后,因不熟悉新岗位工作,她被降级成学徒,工资少了几百元。
单位调岗前根本未和我协商!黄明芳认为单位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11月初,她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经沟通,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建议其向彭州法院起诉。这张收条盖有公章,但黄明芳最关心的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在收条里却只字未提。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称,这是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劳动部门开具的第一张收条。
正是这张收条,让黄明芳陷入了维权尴尬。
凭收条能否立案
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各说各
黄明芳称,11月19日、26日,她和丈夫先后两次来到彭州法院。得知彭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开具了一张收条,法院方面表示无法立案。你们要让劳动部门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才能立案!接待她的人员说。
她于是返回彭州劳动保障局,分管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却坚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收条时间可证明,劳动仲裁部门对此案正是逾期未作决定,因此彭州法院应立案
昨日上午,黄明芳第三次来到彭州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庭长鲜波称,这是该院第一次遭遇仲裁收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遵循一裁二审模式,如果劳动仲裁部门只开具收条,法院很难据此判断是否经过仲裁程序。若不经过仲裁便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将对一裁二审司法程序造成冲击。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劳动监督职责及行政监管权力可能形同虚设,还可能出现依法偷懒的局面。鲜波坚持认为,彭州劳动仲裁部门至少应开具一张逾期未作决定的告知书而非收条。
11时30分,黄明芳从法院出来,又来到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分管劳动仲裁事宜的副局长杨大军仍拒绝出具告知书。杨大军称,劳动仲裁部门出具收条并不违法,黄明芳半个多月前已递交仲裁申请,按规定应在5日书面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我们开具收条并不违法,如果现在出具告知书,就是承认逾期未答复,这样反而违法了。杨大军说。至于为何只开收条而不愿出具是否受理的告知书,杨一再强调,劳动仲裁部门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跑了一个上午,黄明芳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开收条不违法
相关法律条文应作限制?
昨日下午,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王健称,上周五,黄明芳及其丈夫曾前往该院反映此事。经调查,彭州方面开具收条并不违法。王健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实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通道,彭州法院的担心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应把当事人阻挡在维权通道之外。
王健还称,今年1~10月,成都累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超过5000件,逾期未作决定的这还是第一次。彭州法院所担心的情况,目前在实践中并不存在。
而据鲜波称,前不久,成都法院系统曾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展开第二次讨论。会上,不少专家及法院系统人士认为该法第29条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决定也可以立案,此情况应加以限制,避免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偷懒。目前,这些建议已提交最高法院,基层法院正等待可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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