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由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合同的履行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纠纷时选择管辖地的技巧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
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外案件,选择由国内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的法院管辖,其中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
有关买卖合同诉讼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1、有约定履行地的从约定,但如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一致认可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以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纠纷案件有很多,包括经济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劳动纠纷,这些都需要在相应的场所解决。大部分的管辖地都是案件发生地点的人民法院,或者使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起诉地点。在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真实诚信原则配合审判人员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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