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政策优惠。
二、将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的人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4类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地要集中精力、财力重点解决好4类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四、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方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优惠的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五、加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省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划出3000万元,分别补助给长沙、株洲、常德、湘潭、岳阳、郴州等6个经济财政条件较好的市,各市按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筹集担保资金。由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5倍的比例贷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民银行要牵头组织,研究具体推进措施.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尽快开展小额贷款服务。6市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在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独立法人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多方筹集资金,履行担保职责,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由同级财政对担保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独立法人担保机构有困难的,可委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为承担担保义务,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与其他担保基金分开管理。除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担保资金外,可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从优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10%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从推进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由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兴办的小型企业和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小型企业。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正常和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今后国有企业实行改革改制涉及到经济性裁员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适度控制企业集中裁员。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不再下岗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七、国有企业因改革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因发展需要,重新吸纳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上岗,经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按规定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在确定各级年度资金预算时,要继续增加再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各地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加强督查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各地原安排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一定三年不变,在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结余部分,根据各地实际,可调整用于补助国有困难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用于促进再就业。
九、积极稳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要出中心,下岗职工原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自行终止。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支付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等;要切实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对因企业困难暂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以失业保险资金,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救助。同时,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帮助出中心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办法。
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各地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场地未完全到位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2003年底前抓紧落实到位;社区也要落实好人员、经费和场地。街道社区聘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工作,享受社区公益岗位的政策优惠,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岗位补贴,一定三年。
十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改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施。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市州、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本级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经费和管理问题,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省计委在已安排省本级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明年再增加省本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1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资金,切实搞好本级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十二、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健全集中归口的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逐步制定和完善城乡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统计信息系统。省统计局牵头,劳动保障、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就业与失业统计业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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