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白先生诉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嘉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白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3年1月23日,白先生与东和嘉业公司就有关购买车位一事,签订了两份车位《保留单》。双方约定,白先生以每个车位96000元的价格购买东和嘉业公司开发的交大花园小区地下车库的d39和d46两个车位,并按每个车位500元的标准向东和嘉业公司交付车位保留款。但双方并没有在车位《保留单》中约定保留期限。签订当日,白先生即向东和嘉业公司交纳了两个车位保留款共1000元整。2005年初,白先生准备购买小轿车,多次与东和嘉业公司交涉购买车位事宜,均遭到拒绝,故起诉法院,要求东和嘉业公司将位于海淀区交通大学路1号院6号楼地下车库的两个车位按双方约定出售给白先生。
在庭审中,东和嘉业公司辩称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其无权处置上述车位,并主张其与白先生签订的《保留单》无效。另查,交大花园地下车库二层含人防5663.39平方米,属不可出售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经法院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实,位于海淀区交大花园小区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东和嘉业公司并非产权人,目前无法进行买卖过户,故东和嘉业公司将地下车库出售白先生,属无权处置,双方就车位买卖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白先生与东和嘉业公司签订的两份车位《保留单》无效,并驳回白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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