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医疗保险可提供的保障包括平时正常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大病救助需要在普通医保上另外加保的。大病是没有费率的,全都由个人承单。具体医疗待遇有:
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按照该暂行规定,在职的职(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实际到账后,依下列比例按月记入: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不足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记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记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8%记入。
而现行标准在职人员的记入比例分别是2.1%、2.2%、2.3%;退休人员为本人养老金的2.8%,最低30元/月。
起付标准“门槛”
对参保人员设置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应先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现行的政策中,各级别医疗机构的首次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特殊病种门诊1100元/年。按照新的政策,起付标准则为: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同时,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按首次起付标准支付;第二次按首次起付标准的75%支付;第三次按首次起付标准的50%支付;第四次及以上按首次起付标准的25%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一个医保年度计算一次。
最高限额
在现行的办法中,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由大病救助基金进行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按照新的《暂行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80%的补贴,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同时,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自负比例也有所下降。按照新的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标准为:在职职(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1万元及以下部分自负10%;1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部分自负6%;4万元以上的部分自负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负比例分别为12%、8%、4%。对于退休(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是在职职工的50%和30%。参保人员患甲类传染病和实施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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