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上述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投资者主张在实际向公司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支付规定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在实际交付前向公司交付,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实际出资人如何去变更为股东
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只有经过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余股东的认可、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因此,只有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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