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一司法解释将使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更全面的贯彻,被告人的上诉权获得进一步的保障,是一个“看似细微但意义重大的司法进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上诉不加刑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
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是从哪些方面扫清被告人上诉障碍呢?
障碍一:二审增加或加重附加刑处罚
明确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附加刑
“这一司法解释统一了认识,明确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此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就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不加重处罚,附加刑能否加重处罚或者增加附加刑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不应加重处罚,附加刑同样也不应加重处罚,对财产刑的种类、数额均应维持第一审判决,既不应改变财产刑的刑种,也不应增加财产刑的数额,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有意见认为,上级法院在二审或死刑复核期间,发现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判没有并处的,应当引用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改判,并处没收财产。对没有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判进行改判,是依法纠正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否则就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即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则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
“上诉不加刑的‘刑’,显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附加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加重附加刑也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是‘加刑’。”这位负责人说。
障碍二:发回重审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
明确二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
记者注意到,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增加和加重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是考虑到以前实践中出现过第二审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加刑,但有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由第一审法院加刑的情况。该负责人指出,因此,这一司法解释就把可能出现的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予以阻断,以求全面彻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否一审判决有误,就没有任何途径加以纠正了呢?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而不是通过第二审程序进行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样,既能够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有效维护上诉制度,对于确实必须依法改判的,也指明了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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