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只附加附加条件不加附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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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条件,但根据民法,离婚行为应属于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其性质必须立即确定的有效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得处于效力和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附加条件使本应确定的夫妻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仅违反了离婚的法律性质,配偶的地位也不稳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是不允许附加条件的。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与特定的第三方结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附加条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并告知取消所附加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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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一般不可以附加条件。离婚应当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附加条件。如果离婚附条件,则属于违反了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不要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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