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008修改)》第十五条
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调运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二)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
(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及时办理检疫手续,免收检疫费。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属于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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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交。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
省际间调运的,出具调入省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交。
贵州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贵州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二)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3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交。
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4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实地勘察
-->实地勘察
3
审查
4
决定
5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海艳、吴丽娜、刘永芬、王娟、刘霞、刘曦文煜、石宏宇、郑拓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5302-->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实地勘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邓皓源
5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实地勘察。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邓皓源、王娟、彭海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0769-->
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齐全,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建议。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邵红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1605-->
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齐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关。
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娟、彭海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5302-->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证或拟定批文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审批服务窗口,详细地址:黔中大道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公交乘车路线:4路、705路公交车,在贵安综合保税区站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综合保税区审批服务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二)调运检疫:苗木:免费限量(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造林苗木及繁列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收费起点额0.5(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8);林木种子:免费限量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收费起点额0.5(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2);木材: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2);药材:免费限量1000克,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5);果品:免费限量2500克;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1);盆景:免费限量2盆;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1.0);竹类及其产品:免费限量2500克,5株、根、小件,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2);产地检疫:苗木:免费限量(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造林苗木及繁列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4);林木种子:免费限量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收费起点额1.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1);药材:免费限量1000克,收费起点额2.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3);果品:免费限量2500克;收费起点额2.0(元);按货值的百分比%(0.05);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2
法定依据
国家林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铁道、交通、民航、邮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4
法定依据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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