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案执行有疑云,农民为维权艰难上路
现在才知道,承包地不能抵债,要不说啥也不能接受这个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东胜村农民姚某说。姚某因欠别人3万多元钱,在2002年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的不仅有自家的承包地,连邻居马X英的房屋也被执行了。2007年年末,无家可归,无地可种的姚某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维权意识开始觉醒。同时,邻居马X英也开始走信访程序,要求法院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何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引出这么多问题,执行中到底存在哪些疑问?日前,记者对这起上访案和欠款纠纷案进行采访调查。
案件回放
从1997年3月起,姚某和妻子马某,因赊欠本村村干部金X业猪饲料款共计30635.14元,2001年10月31日,金X业将姚某夫妇二人告上呼兰法院。2002年9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姚某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月息2分计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疑问一、执行家庭承包地合理吗?
2004年3月9日,呼兰区人民法院下达(2003)呼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姚某、马某所有的座落在白奎镇望山村东胜屯15.5亩承包地予以扣押,自2004年起至2027年年底止,由申请执行人金X业耕种、收益,每亩地作价岗地90元,洼地50元,共抵偿欠款28516.80元。
由于此前,姚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给村民王元长,王元长在执行书下达两天后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
一个月后,法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对予以扣押的土地,由申请执行人耕种4年。裁定认为王元长和姚某的卖地合同是抵偿债务行为因而无效,驳回了王元长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扣押土地,在一个月间把期限从23年变成了4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因为债务纠纷案被执行?
有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而在本案中,姚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被执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法院在判断王元长和姚某的土地流转因为是抵偿债务行为,合同无效,却因债务纠纷,强制执行姚某的土地经营权,很多人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会出现适用法律的双重标准?
此外,有关专家指出,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流转价格,是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按照年限给每亩地作价,显然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二、邻居的房屋当执行物合法吗?
2004年3月9日,呼兰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姚某、马某在3月26日从座落在自家住宅房屋中迁出,到期仍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
而令人费解的是,姚某、马某的4间84平方米住宅房,在镇房管办有法院下的执行裁定给金X业的通告,本该被执行,最后却未被执行。执行的却是邻居马X英和儿子马文清的房屋。
据姚某介绍,当时姚某要买马X英的房子,但只交了4000元订金。
就房屋买卖一事,马X英说:我与姚某约定,剩下的房款不交齐,房屋的产权还是我的,这个产权交易没有达成,现在土地使用证还是我的名,房子还是我的,
姚某的儿子姚春生在2002年办了营业执照开了春生食杂店,使用的是马X英的房子。在2004年3月26日强制执行的那天,我被莫名其妙地赶出了屋,食杂店的东西、新婚的家当,还有父母和哥哥存放的物品,都清了出去,有些堆放到村办公室,至今不见了踪影。姚春生说。
可现在经法院执行过去的房子不只是我马X英的房子,还有我儿子马文清的房子。马X英说。记者看到出具的相关产权证明,这座连脊的房子共有两个房照和两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马X英位于东侧建筑面积55.3平方米,西侧是马文清建筑面积38.3平方米。而在一份由哈尔滨国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按55.3平方米估的价,而法院执行却按照93.6平方米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竟把马文清38.3平方米的房子也执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14种具体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其中一条规定为,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
农民的维权路还要走多远?
看起来十分明了的这起农民维权案,其实路还很远。
这起民事诉讼案的原执行员办案人,现为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法庭某庭长,对此案的表态非常明确,此案的判决无误。
一、对上访者姚某与马X英提出的15.5亩家庭承包地与房屋均为错案的判决的看法时,某庭长说,裁定金X业诉姚某、马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时,对姚家15.5亩承包地由申请执行人金X业耕种、收益,为期23年,共合计28516.80元抵偿欠款,在当时不存在误判问题。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姚某、马某从自家住宅房屋中迁出。当时的笔录是姚某承认此房是其买马X英的房子,并已住在此房多年,也不存在错判的问题。三、当时强制执行是因为姚某、马某为逃避债务,离家出走。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强制执行。几点之外,某庭长还说:如存在问题,欢迎上级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
目前,姚某和马X英的上访还在继续,姚某要求立即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马X英要求依法返还属于自己的房屋,并追究法院的责任。不知这两位农民上访者的路要走多远?而,农民说,路再远,他们也都要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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