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
发布日期:2003-9-27
执行日期:2003-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地解决了赔偿案件的“法律白条”问题,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刑事赔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确认数占赔偿申请受理数的比例低。今年上半年,刑事赔偿的确认数仅占受理赔偿申请数的32%,有68%的赔偿申请因违法侵权事由得不到确认进入不了立案办理程序。二是刑事赔偿案件立案数较低。上半年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7个百分点。三是对不服不确认的申诉案件重视不够,一些地区对不服不确认的申诉案件不够重视,既不立案复查,也不答复申诉人。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赔偿工作,促进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受理的刑事赔偿申请要及时确认
各地要进一步端正对确认程序的认识,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的角度,对违法侵权事由进行确认,使更多的刑事赔偿申请能够依法得到确认。对存疑案件的确认,要结合全案情况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坚决克服只从逮捕时的证据状况随意作出不予确认的结论;对涉财案件违法侵权事由的确认,只要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属违法所得或者被害人财产的,或者能够查明扣押、追缴的财产已超出涉案范围的,就应当予以确认。对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扣押、追缴当事人财产的涉财刑事赔偿案件,也要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当给予确认。
二、对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要积极受理,认真办理
要加大对不服不确认的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对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要受理一件,立案复查一件,使应当确认而没有得到确认的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院,尤其是省级检察院要重视对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办理时要对原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进行全案审查,不允许只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材料和下级院的确认书进行简单审查,就以审查意见书结案的作法。
三、对违法侵权事实已经确认的刑事赔偿申请与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要及时立案
各地要重视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规范立案手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确定的期限进行立案。对违法侵权事实经确认论,应当全部立案审查。对违法侵权事实经审查予以确认的,应当及时立案。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理由。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要重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办理,对复议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答复而提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立案,不能拖着不办,更不能以逾期不予答复的方式敷衍复议请求人。通过依法及时立案,使更多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进入立案审查程序,争取多立案,多办案,通过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错案原因,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各地在依法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同时,要每半年对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要通过刑事赔偿案件的总结分析,发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向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反馈。分析要深入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基层检察院要将分析材料层报省级检察院,各省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要将全省情况及时报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联系点要积极发挥作用,总结材料可直接上报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4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3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45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4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1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423人看过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三项材料:第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的申诉书;第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更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2012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二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规定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19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是200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刑事诉讼实际,提出的意见,总体分类为:一、刑事诉讼原则二、刑事诉讼范围三、不应抗诉的情况四、刑事诉讼案件审查五、刑事诉讼工
-
刑事案件中的检察院通知到法院起诉是属于刑事案件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3属于刑事犯罪。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规定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3-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3年4月2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