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质量问题向哪个职能部门投诉
首先看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要是没过,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房屋质量评估应找专业机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
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在评估机构中指定。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评估机构的监督也将加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
2、房屋质量问题如何投诉
(一)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谈房屋质量维权之正确途径
一、一个维权不当案例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极其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居住人身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居住舒适程度。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希望搬进安全、质优的新房。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该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权,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你依据自己情况而采取的合理有效途径,有时路走错了,目的或者愿望再合法、正当,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0年2月,鲁先生与潍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35万元。房屋交付4个月后鲁先生发现墙体出现纵向贯穿裂缝,且房顶漏水。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鲁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同意退房。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通过修复可以解决,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后,我们也找施工单位去查看,答应给修复。但鲁先生不同意,要求我们必须退房。鲁先生要求退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原告的房屋顶板均有开裂现象,楼板裂缝主要表现为外墙中部的纵向裂缝,斜裂缝宽度为0.15-0.30之间不等,纵(横)向裂缝宽度在0.15-0.40之间不等。究其原因,楼板裂缝主要是混凝土的后期收缩引起;墙体裂缝主要是地基相对不均匀变形引起。质检站作出了鉴定结论,“该楼主体保证结构安全、合格”,并建议进行部分修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的结论表明,该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该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合格,而现存质量问题通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维修是可以得到弥补的。此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退房,理由不足。对房屋的维修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本是质量事故受害方的鲁某,为了维权损失了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共计5万多元,费时两年得到的结果却是败诉、质量纠纷可另行解决的结果。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二、针对不同质量问题,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第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第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第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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