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12-26【实施日期】2003-12-26【发布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质[2003]2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引发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为了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指山地、丘陵等斜坡地区,受地形、地质、气候等条件的影响,易产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区,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建设系统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防灾意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防治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进行管理。重点参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类工程建设的用地规划和选址,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工程建议;制定和推行斜坡安全、斜坡保护与斜坡维修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规划审批,避免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建设居民区和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已有斜坡进行安全评估与鉴定,并建立斜坡档案。对于具有滑坡崩塌危险的斜坡,根据其风险程度,制定防治工程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确定地质灾害治理的责任,以及斜坡的检查、维修责任。
六、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执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应将滑坡崩塌的综合防治作为该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同报批、同勘察、同设计、同审查、同施工、同验收。
七、在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评价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岩土工程治理方案建议。
岩土工程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文件提出地质灾害治理设计。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边坡施工和基坑开挖项目,其施工方案还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消除地质灾害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
八、地质灾害评价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专业注册人员承担。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滑坡崩塌灾害的危险性;
2、建设工程可能诱发、加剧滑坡崩塌灾害的可能性;
3、拟采取的防治方案建议。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设计、施工中的贯彻和实施。
十、新建斜坡工程完工后,管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斜坡档案,跟踪和掌握斜坡安全动态,对斜坡的维修和管理进行督察。
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斜坡维护的责任制,定期进行斜坡安全的监督检查。已有和新建斜坡工程完工后,其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斜坡安全的检查维修。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分别在当地的雨季前后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斜坡工程的质量安全。
十二、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收集资料,条件成熟时建立以斜坡工程基础资料、管理与维护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斜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众及专业人士开放。
十三、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与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建立滑坡崩塌预警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当地降雨强度、降雨量与滑坡崩塌发生频率之间的关系,结合天气预报进行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区域预报。
十四、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应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紧急措施,尤其在雨季要加强对高风险斜坡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紧急预案。
十五、管理机构应采用多种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向公众进行斜坡安全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提高公众的斜坡安全意识和地质灾害的应对能力,强化斜坡责任人对维修斜坡的责任意识。
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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