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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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从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住宅根据高度、层数的不同分别属于限额以下工程(高层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低层建筑)。原则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因此,农民自建高层建筑发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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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建造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程所进行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政府部门的质量管理。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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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么样规定的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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