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役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9:52:46 451 人看过

绝对地役权是指其效力延伸至所有人的权利,即债务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其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有不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不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利,因为物权是世界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利,因为物权是世界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地役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使用效率,将他人的不动产作为地役权,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地役权。首先,地役权是当事人根据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为方便地役权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含义。一是地役权的成立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地役权的效力。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地役权变更:

1。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的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你的疑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物权是绝对权吗
    一、物权是绝对权吗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人权”。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绝对权和相对权有什么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比如物权中的所有权,甲对自己的电脑享有所有权,甲可以随意的使用自己的电脑,可以任意将电脑出售或者抛弃,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而且任何
    2023-04-30
    460人看过
  •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如果经过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是有约束力的。对于“地役权”的称谓,有不少人认为,“地役权”的概念晦涩难懂,不够通俗,不宜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建议采用老百姓易懂的名称。考虑到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都把地役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加以规定,如德国、法国、瑞士、韩国、日本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如果舍弃一个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概念而创立容易引起误解的新概念,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不合理的。因此,本章的章-名采用了传统民法“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
    2023-04-30
    151人看过
  • 继承权是绝对权吗
    继承权是绝对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已经嫁人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的规定有哪些已经嫁人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的规定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规定了几种特殊的情形,只要不属于规定的特殊情形,出嫁的女儿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继承的转移条件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3
    2023-04-10
    146人看过
  • 民法典的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是什么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
    2023-04-12
    403人看过
  • 获得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取得是指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按照设定合同约定的目的,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取得可以分为设立取得和法定取得两种,法定取得是指依法取得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为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提高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首先,地役权是当事人根据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为方便地役权而设立的用益物权。(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关系(1)地役权不应与地役权分离,而应转让(2)地役权不应与地役权分离,而应是地役权的标的物其他权利(3)(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分裂的不可分割性。消除的不可分割性。享受与负担的不可分割
    2023-05-02
    150人看过
  •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了解除地役权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消灭。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了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合同是否有偿,由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约定。如果地役权为有偿,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人费用的,而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
    2023-04-02
    44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绝对权地役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6
      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因为物权是对世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因为物权是对世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
    • 地役权为什么是绝对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8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地役权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
    • 法律中的绝对权与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6
      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及于一切人。
    • 地役权人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对不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25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地役权是非地役地的地役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07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方便而设定的物权。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来提高自己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产是需役地。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