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役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52:46 451 人看过

绝对地役权是指其效力延伸至所有人的权利,即债务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其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有不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不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利,因为物权是世界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地役权属于绝对权利,因为物权是世界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地役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使用效率,将他人的不动产作为地役权,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地役权。首先,地役权是当事人根据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为方便地役权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含义。一是地役权的成立形式: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地役权的效力。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地役权变更:

1。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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