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办理材料
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并签名,委托别人办理的,委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在广东省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陆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召开审查小组会议,形成初审意见,以县人防办名义上报市人防办批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县人防办收到市人防批复文件后,做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出具《汕尾市陆河县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时起,根据申请人全额缴费凭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费,延长审批期限,出具《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延长期限告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召开审查小组会议,形成初审意见,以县人防办名义上报市人防办批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县人防办收到市人防批复文件后,做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出具《汕尾市陆河县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时起,根据申请人全额缴费凭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费,延长审批期限,出具《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延长期限告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陆河县城政务服务中心(实验中学旁)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河县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第二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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