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拍塑料袋引发同事间嬉闹不慎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某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李某在工作时,在厨房间行走时不慎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与赵某之间的肢体冲突,改变了李某摔伤的诱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与赵某之间因塑料袋爆炸声引起的肢体冲突,该原因不属于工作原因,故应不予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由于工作原因与赵某发生的冲突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岗位是打荷厨师,使用的工具就是保鲜膜,保鲜膜包装袋是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李某将保鲜膜包装袋充满气体然后拍破,是为了去除包装袋里空气,便于存放垃圾桶。李某拍保鲜膜的声音惊吓了一旁的同事,并由此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导致受伤,属于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主观上,李某也不具有和赵某嬉戏的意思,厨房间的地面比较潮湿,正常走路都容易跌倒,故李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职工因非工作职责自身原因而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因与赵某嬉闹而受伤,并非因工作职责受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李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因为本案中李某的工作岗位是打荷厨师,保鲜膜是其工作中必然要使用的工具。如前所述,拍破塑料包装袋不是工作原因,且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是中午12时左右,正是厨房工作的时间,李某不可能在此时从事所谓的收尾性工作。
三、李某所受伤害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由于李某的受伤是在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赵某应该就李某的受伤承担部分的责任。又因李某上班期间拍破塑料袋以惊吓他人的嬉闹行为是发生该冲突的原因之一,自身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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