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即可申请:
(1)已取得拟设置无线电台(站)所涉及频率的使用许可,或具备所涉及频率使用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2)承诺拟设无线电站址无纠纷(大功率台站还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规定,站址规划布局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4)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5)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要求的电磁环境;
(6)承诺按无线电干扰协调原则,妥善处理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相互干扰;
(7)需要申请呼号指配的,还需满足如下申请条件:承诺按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管理;能够遵守呼号使用规定,并履行义务。
二、办理材料
自建网:与卫星公司签订的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的合同协议书(租用卫星公司转发器资源自建网的卫星地球站设置的需提供);加入现有卫星网络
民航、铁路、海事、交通、广电、公安、人防、三防、气象等部门省级(不含省级)以下单位设置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需提供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纸质件需要加盖公章。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视情况提交(**电台、雷达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视情况提交(卫星地球站、微波站、民航铁路专用台站等对电磁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重要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技能操作证书
核验原件。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验原件。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如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加具个人签名。如需申请呼号指配的,一并在公函提出。
频率批文应合法、有效。如拟设台站无法提供频率批文的,需提供经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拟使用频率说明材料
广播电视台站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1)审批权限在地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转交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2)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3)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3.获取办理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汕头市金园路59号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电性能要求、环境电磁波测试等方式),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1)审批权限在地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转交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2)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3)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3.获取办理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汕头市金园路59号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电性能要求、环境电磁波测试等方式),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八、法律依据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七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
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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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线电台雄安新区条件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8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或者无线电频率指配证明;(二)拟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有明确、合理的用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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