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五年“不良”信用原是银行出错银行判赔4000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13:47 326 人看过

一张信用卡申办了5年却音讯全无,到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才得知自己有不良记录,而原因却是当初银行输入身份信息有误发生串户所致。银行在客户投诉后对原记录进行了修改,但客户还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信用卡申办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在客户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年5月9日,殷女士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单位统一收集申办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付上海银行。之后,殷女士始终没有收到过申办的信用卡。殷女士以为自己可能不符合上海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条件,也未将此事放在心里。然而到了2007、2008年,殷女士到别的银行申办信用卡时却遭到了拒绝,银行方面透露原因是她的信用有问题。

2008年3月,感到疑惑的殷女士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才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她在工商银行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和上海银行信用卡美元透支记录。报告显示最后报送单位为上海银行。而自己从未有过这笔贷款更没有上海银行的信用卡。殷女士立即到上海银行对上述问题进行投诉。上海银行核实后发现的确存在错误,马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修改。

到了4月25日之后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殷女士持异议的工商银行的不实贷款记录、不良还款记录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贷记卡中的透支信息均被删除。但殷女士对上海银行修改后的信用报告并不满意,仍持二处异议。到了2008年8月,殷女士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回函,她的信用卡申请再次遭拒。

于是,殷女士把上海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银行对错误信息提供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更改自己的信用报告信息,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错误记录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一审判决上海银行在殷女士工作单位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殷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对殷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殷女士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殷女士的合法权益确因上海银行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害,然结合殷女士人格形象、权益受损程度、权益受损范围、上海银行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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