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合同效力待定的两种情况,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合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合同经有权的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经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无效。因此,这两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需要经过追认或撤销才能确定。
以下两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待定: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合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合同。上述合同经有权的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经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解决方法:追认或善意相对人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生效。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追认,二是善意相对人撤销。
追认是指相对人承认合同有效,使合同自始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但对方否认合同有效,这时相对人可以承认合同有效,使合同生效。
善意相对人撤销是指相对人不知情或误解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这时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善意相对人撤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合法,且相对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追认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是解决合同效力待定的有效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以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生效。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追认,二是善意相对人撤销。追认是指相对人承认合同有效,使合同自始具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撤销是指相对人不知情或误解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善意相对人撤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合法,且相对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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