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贪污罪与非法占有的区别
(一)非法占有的解释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
3、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
4、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5、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
(二)贪污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的受委托人员。四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性。
3、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客观要件
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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