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0:36 290 人看过

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对清理整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要求。

1、整顿的总体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整顿、规范、稳定和发展的原则,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强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机制。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2、整顿的主要内容对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摸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状况,查清各类经办机构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核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评估各类经办机构的总体风险。

3、整顿的政策措施(1)明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加强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资格认定办法,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办法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

(2)开展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操作规程、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核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是否具备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其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资金来源和个人账户的建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纠正违规行为,收回挤占挪用的基金。经整顿规范后,符合经办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资格认定,继续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不符合经办条件的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停止经办业务,并在清产核资、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其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基金移交给单位选择的,符合经办条件的经办机构。

(3)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加强对各类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对经办机构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基金实施监督,定期检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的状况,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分别负有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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