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载明房产归卖方所有,买卖符合法律规定,该房屋就可以购买。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房产没有初始登记能否买卖
房屋商有初始登记的,不影响房屋拥有人买卖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当事人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权利质押的占有方式
权利质押的占有方式具体要视权利的性质来判断:
比如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则是人们生存的根本,所涉价值较大,其权属变更的次数也不像动产那样频繁,所以不动产通常采登记的方法公示。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需登记的情形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不动产变更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变更将被视为无效。但是,也有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这种登记例外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建造、拆除等。依上述情形变更不动产物权无须登记即能生效,但如果要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还是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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