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1:49 438 人看过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一般要解决如下问题:

首先是原告诉请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要审查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该规定,学术界通常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四个,即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措施的适当性。

关于秘密性要件主要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对公众的含义的理解,有人认为公众泛指所有的自然人,有人认为公众是指具有行业属性的特定人,笔者认为公众应指后者即特定人,因为只要不是普通人公知就为秘密,此秘密范围太宽,理由如下:一是行业内人士公知,行业外人士不公知,此类信息无保密之必要,因为使用者通常为行业内的竞争者,其价值也主要是互相竞争者视其有价值。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普通人即使得到了诸如可口可乐的配方那样的价值连城的商业秘密又怎知其就是可口可乐的配方,又怎知谁需要它?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特征,竞争者千方百计想得到它,而普通人假如偶然得到了也难知其为商业秘密。二是在诉讼中若让非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来证明其为公知信息不公平,比如一个化学配方行内人士易如反掌就能证明其为公知信息,而行业外普通人如要证明这一点岂非大海捞针?三是把公有信息化入了专有信息范围,不利于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

对于实用性要件与保密措施的适当性,此不再述。惟有价值性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能积极地带来财产增加的信息,还应包括能消极地减少财产支出的信息,比如试(实)验失败的数据信息的价值性就在于后者。

第二个问题是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这又可分为两个小问题:一是原、被告使用的秘密信息是否一致;二是被告使用的秘密信息是否有合法来源。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一般只对竞争者有价值,因此诉讼中的双方一般是同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有时也包括跳槽职工(当然值得提起诉讼的跳槽职工一般也是跳到竞争对手那里),所以审查二者使用的秘密信息是否一致也是诉讼中的关键。此处的一致应指实质性一致,这在诉讼中一般要依赖于专家证人或鉴定结论,假如审判人员能明显判断一致或不一致的也可不必鉴定。在此基础上再去审查被告的秘密信息是否有合法来源。应注意的是,该问题是建立在原告的商业秘密成立的基础之上,只有其商业秘密成立,才谈得上二者的秘密是否一致,只有二者的秘密一致才谈得上被告的秘密是否有合法来源问题。

但是,是否前者不成立后者就无须审理了呢?有人认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只要被告能证明原告所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公知技术,即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不必进一步证明公知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的关系。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法庭审理的科学规律,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因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随着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虽已逐步形成内心确信,但决不能就此对后续问题不作审理,否则剥夺了当事人对在后问题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当中,单看某一证据似能认定,但若综合全案证据则需否定看似能采信之证据,况且法官无论对何问题均应在全案审理完毕之后才作判断。所以,所谓在后问题无须举证只能是在裁判时从最终分配举证义务角度而言,而不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不必举证从而也无须审理了。如此一来,虽方便且有效率,但却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合诉讼逻辑。

第三个问题举证责任,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有其特殊性。原告在诉讼中应举证证明自己有秘密信息,并且被告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含服务)的人,假如能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过其秘密信息的话,对其就更为有利了,如曾为知悉其秘密之员工,或在缔约过程中接触过等,此时不论其秘密信息在最终裁判时能否成立,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方(因为此时秘密信息是否成立法庭不作裁判)。被告应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否与原告一致,是否有合法来源。假如双方的秘密信息一致,被告就必须证明其秘密信息的合法来源,否则即构成侵权。合法来源包括独立研制、合法受让、反向工程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需要关注的两个问题
    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有两个问题非常突出:一是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规定为保护商业秘密,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二是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一、竞业限制问题1.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动(雇佣)关系与商事关系不同,雇主与雇员在经济上并非平等(雇主有解雇雇员的权利)。在这一普遍前提下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很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择业自由权以及合法竞争权等重要权利。目前,我国一方面竞业限制运用不足,该运用的没有运用;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不科学,容易造成滥用。有关调查表明,我国各地司法、执法机关,对竞业限制的形式要件和适用对象,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补偿,缺乏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6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将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023-06-05
    345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保护的问题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1、非法窃取、欺诈、胁迫、色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行贿、受贿、不真实的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守秘密义务,或者是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方法进行刺探的行为、2、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如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知于众;如以全法途经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有意无意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信誉上的义务,日本法规定,第三人使用明知他人是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以违法论。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又如企业内部职工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否有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如第三人使用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商业秘密。二、我国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1、窃取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等。如北人集团的技术图纸200公斤
    2023-06-08
    418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公开质证吗
    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不公开质证:1、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一、诉讼请求质证的方式有哪些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依据其
    2023-03-28
    196人看过
  •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以及刑事保护三条途径,行政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因此,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第九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2023-06-05
    53人看过
  •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诉讼
    诉讼是权利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诉权关系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笔者依其诉讼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商业秘密侵权权利人诉前准备诉讼之前,原告必须尽力搜集可能搜集到的全部证据,在必要时作诉讼证据保全,搜集到全部证据后方可启动诉讼法律程序。商业秘密案件比较复杂,从组织起诉资料到法庭宣判,每个环节都必须力求严谨。作为原告在起诉商业秘密案件时,应当委托律师或法律专家代理诉讼,让专业人员把关分析是否形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此阶段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一)准确确定诉讼案由和请求范围在立案之前应尽量依据所掌握的证据准确的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范围。如果在立案时确实无法准确认定案由的,可先以比较大的案由来立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再选择一个比较适合此案的准确案由。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保密措施如何确认的问题
    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权利人是否对涉案工艺技术信息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司法机关审查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作为商业秘密的固有特征,权利人对其拥有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采取一定程度的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事实基础。同时,对于那些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而言,保密措施的存在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据此判定其泄密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判定标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标准。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只要权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一般性的保密条款,即使没有其他保密措施,也同样确立了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约定,即应承但违约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在其他法律责任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形下而采用的救济方式,其处罚对象是较一般侵权等违法行为更为
    2023-06-08
    5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定罪量刑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期间严重的,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也将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去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并且给他人或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会如何量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根据损失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量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
    2023-07-02
    390人看过
  • 商业秘密 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主要不包括(一)商业秘密所包含的内容合同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2023-03-12
    114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分级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简历里写公司项目算泄密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只是提到客户的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公司又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没有进行任何声明,因此行为不构成泄密。二、订立合同有何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23-03-13
    273人看过
  • 商业秘密诉讼要注意什么?
    一、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原告向法院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供产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二、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法院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法院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三、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四、
    2023-06-08
    45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
    应该加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这已是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共识。基于此认识,学界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许多问题上还分歧严重。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思考,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一、主观方面探讨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权威教科书的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在明知情况下,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是故意犯罪。在应知情况下而实施侵犯行为时又没认识到,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状态。[1][1](P663)但有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除疏忽大意的过失外,还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2][2]笔者的看法是,该罪可以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只限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关于间接故意,由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刑法条文并没有作此区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就能否由间接故意构
    2023-06-13
    458人看过
  •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有什么问题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问题有:(一)关于鉴定机关的资质问题;(二)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三)关于出版物公开和秘密性的关系问题。一、关于法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二、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1、法官直接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
    2023-04-01
    211人看过
  • 国际TRIPS协议与外资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
    一、商业施密的构成要件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属于秘密;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由此可见,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我们在衡量某一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判断标准。对照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和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十条,应当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界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用性也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完全可以为商业价值性所吸收和取代。因为某一信息如果能为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和经营,就必然会给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具有实用性的信息也就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因此,实用性与商业价值性实际上是等同的概念。在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Com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一、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里的秘密性也可称为新颖性。但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却不同与专利中的“新颖性”,这里的新颖性主要指某一特定的商业秘密与现已存在的公知信息有实质性区别,并该商业秘密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采取了保护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实践中,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而造成泄密致使商业秘密变为公知信息而失去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保护中,采取保密措施包括①在主观上,权利人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意愿;②在客观上,权利实施了物理性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而维
    2023-06-13
    31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中商业秘密的证据提供质证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9
      行政诉讼质证的要求(1)对于书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是指谁提供证据,谁收集证据,如何形成证据,它的形成、提供和收集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理,证据所表示的与案件的联系是否合逻辑,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2、书证的证明价值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可以说只
    •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个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3
      1.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区分密级,也没有规定不同密级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程度有什么区别。区分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机密的安全。 2.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根据其关系企业利益的重要程度分为A级、AA级、AAA级(或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 有关违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管辖范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4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处理制度中,当事人一般可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作一选择。因此,有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一选择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不同,而且劳动争议也不属于可以适用《仲裁法》的争议类型。在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是
    • 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26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有哪些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04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问题有: (一)关于鉴定机关的资质问题; (二)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三)关于出版物公开和秘密性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