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问题,陕西省发布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32:47 478 人看过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人社发[2009]19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人社发[2009]19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09年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8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应在2009年11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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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市政府决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统一行政处罚权。

一、指导思想

这次调整改革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3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管监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制。

二、管理体制

成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部门。将原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划归城市管理局领导,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职能和人员编制。按照专业执法需要,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可设置直属专业执法大队。同时,将市内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入该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为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职能部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考录、考核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不合格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分流。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双重领导,以区政府领导为主;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在城管综合执法中拥有统一指挥、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权。

三、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保障机制

(一)赋予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职责相适应的部分行政强制手段;

(二)赋予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协助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行为的职权;

(三)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公安、工商、规划、环保、旅游等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和反馈制度;

(四)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着装和各种津、补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五、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研究拟定城市管理法规;

(二)市编办研究制定城管局“三定”方案;

(三)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研究制定城管人员考录过渡公务员实施方案;

(四)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研究制定城管机构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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