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应该为雇员在上班途中受伤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37:36 248 人看过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上班途中的伤害承担责任,是劳动者就业活动的延伸,属于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就业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五种争议,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劳动法》第二条按劳动关系处理,第四种争议是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争议。《解释》的实施,将为审理劳动关系案件提供操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前款所称的就业活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形式的活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动活动。劳动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视为从事就业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二,雇主赔偿通勤伤害的责任条款是否违法。保险期间,由于下列情形,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被保险人死亡或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因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造成的意外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致人意外伤害的;(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五)外出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和其他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九)因战争、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又发生旧伤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员在上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应该负责?职工在上班途中受伤也属于工伤范畴。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可以主动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受伤前,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建议您直接上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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