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7]1号省粮食局:你局《关于我局所属8个公司职工申请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苏粮人[9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同意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省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省粮食储运公司、省饮料公司、省苏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省东方粮油供应公司、省粮油食品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省粮油贸易公司及其职工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上述8家企业及其“改制”职工,自1996年11月起,按企业所在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缴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6年10月底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推算储存额。三、上述8家企业的职工,1996年11月以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省政府69号令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期间原办法标准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以1994年底前本人原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工资套改企业技能工资标准的标准工资确定。
一、医保哪年之前视同缴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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