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宁卫基妇〔2015〕13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分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全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经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继续使用旧版证件,剩余的旧版证件全部上交南京市优生优育协会。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委托南京市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
(一)实行分级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各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所有接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要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化管理。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签发机构及其人员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各区卫生局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市、区卫生局,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登遗失启事,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监管。各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经批准后刻制新印章,销毁旧印章。签发机构要安排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严格使用手续,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四、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各区要严格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发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签发机构应当告知领证对象如实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补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分别如实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或《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五、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六、进一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直报
我市已统一使用省级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卫生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省级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签发和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并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要求,及时报送《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等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附件:
1、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签发要求
3、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签发要求
4、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真伪鉴定表
5、《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6、《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
8、《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9、《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
-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211人看过
-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331人看过
-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
153人看过
-
大连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
43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10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346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一般的医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41、确定新生儿姓名(未取名字,不能办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属填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出生证明”是新版出生证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2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
-
出生证明是新版的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1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