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协商决定工资问题的思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在非国有企业得到广泛推行,在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已提上各级劳动部门的议事日程。但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势必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我只谈集体谈判中应注意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首先,集体谈判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是集体谈判的基础和基础。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协商结果无效。目前,关于集体协商的具体法律法规很少。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和颁布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规范集体协商双方的行为,使集体协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出现违法现象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此外,要尽快出台地方工资指导线,使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工资指导线上下限范围内的工资增长率,防止集体协商中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或随意降低工资的倾向第二,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劳动报酬,要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资直接关系到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广大员工非常关心的问题。集体谈判主要是确定这一重大问题。如果结果能更好地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而且能起到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否则,可能会挫伤工人的积极性。因此,参与集体谈判的双方都应充分考虑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在谈判之前,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员工的反映,并将合理的部分写入相关材料。在谈判中,职工代表要争取这些合理的要求,行政代表要认真听取这些要求,在符合企业政策和财力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这些要求。不能只凭行政长官的意志行事,不顾职工的意志和利益第三,集体谈判要坚持平等协商原则,这是谈判顺利实现预期目标的基础。集体谈判的双方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上下级或其他不平等的关系。特别是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中,经营者代表国有资产的利益,职工和工会代表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一般来说,两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双方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企业发展了,国有资产才能保值增值,只有广大职工得到更多的实惠,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只有广大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体,意识到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谈判中,双方不应成为对手,而应相互尊重,平等谈判,兼顾双方利益和共同利益,形成和谐氛围,以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在协商中,要防止职工代表自卑、地位低下,不敢提出合理要求,不能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另一方面,要防止职工代表在协商中出现自卑、地位低下的情况,有必要防止行政当局的一方以行政长官的意志向人们施压,或仅仅通过董事(经理)会议随意作出决定。只有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协商结果才能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以及行政意图
第四,集体协商的条件一旦确定,就必须认真执行
,它们严肃而有约束力。双方均有责任履行合同,并应认真履行。行政方面,谈判一结束就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有利的就宣传、积极执行,不利的就尽量回避、拒绝执行。这样做的后果只能让老百姓蒙羞。真正明智的行政领导,应该以谈判中的有关工资条款为杠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激励广大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谈判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广大员工也要有清醒的头脑。他们需要知道,纸上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天上也没有馅饼。待遇的提高、工资的提高,都是靠勤劳、勤劳、动手创造的。如果我们只想享受成功,少付出多付出,不做实事、不流汗,那就应该多付出,谈判中的许多条件和美好希望都化为乌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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