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4)涉及农(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渔)业、水利、环保、林业部门的批准。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光盘等电子材料形式,1份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单位到窗口提交资料后,正式受理,并进行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国土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在本级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审批结果。经国土部门审查不予通过的,退件。
4)审查环节结束后,进入内部办理流程。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3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7年)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
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现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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