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05:51:05 94 人看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在京事业单位和各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律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京外事业单位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的规定执行,若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实施办法,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按我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后,不得再改变执行办法。

3.部管干部的工资晋升须报部审批,各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工资晋升一律报水规总院批准后执行。

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提职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按新任职务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按人薪发[1990]8号文修订的新标准执行。

二、1989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与同类人员相比,德才条件相同,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其职务工资符合下述条件的,在不出现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一)行政人员

1.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2.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二档的,196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司(局)长,197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处长,197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

3.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三档及其以上,符合附表1规定的。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聘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符合附表2规定的。

职务工资已在表1、表2规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高后的工资等级不得超过本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兼有行政职务人员,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未按本专业技术职务进入最低档工资的,其行政职务晋升后,可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四、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的工作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人员外,其余都应按新任的实际职务根据以下原则重新确定职务工资:

1.1985年工资套改时,以本人标准工资直接套入基础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时,工资已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不予变动。

2.1985年工资改革时按职务套改工资和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凡进入本职务最低档工资增加过工资的,应将其进档增加的工资予以取消;不属于进入职务工资最低档调升的工资,可在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基础上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的级差累加。

五、下列人员不得按本规定升级

1.享受待遇未任实职的行政人员;

2.只有任职资格未正式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3.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时根据地方规定已按1989年9月30日以后晋升的职务调整工资的人员。

六、调整工资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单位,干部提职后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提高工资的审批办法

提高工资的人员须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批表》,部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执行,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执行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核名册》(表式附后)报部备案。水电勘测设计院报水规总院批准执行。

八、凡1989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含离退休费)一律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1991年9月1日后晋升职务,提高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均从任免机关批准任职之下月起执行。

附表1

-------------------------------

|参加工作时间|建|56年|62年|68年|72年||

|工资额(元)|国||||||

|职务|前|底前|底前|底前|底前||

|------|---|---|---|---|---|---|

|正局|180||||||

||及以下||||||

--------------------------------

续表

--------------------------------

|参加工作时间|建|56年|62年|68年|72年||

|工资额(元)|国||||||

|职务|前|底前|底前|底前|底前||

|------|---|---|---|---|---|---|

||160||||||

|副局|||||||

||及以下||||||

|------|---|---|---|---|---|---|

||150|140|||||

|正处|||||||

||及以下|及以下|||||

|------|---|---|---|---|---|---|

||140|131|122||||

|副处|||||||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131|122|113|105|||

|正科|||||||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122|113|105|97|89||

|副科|||||||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附表2

--------------------------------

|参加工作时间|建|56年|62年|68年|72年||

|工资额(元)|国||||||

|职务|前|底前|底前|底前|底前||

|------|---|---|---|---|---|---|

|教授|180||||||

|------|---|---|---|---|---|---|

||150||||||

|副教授||140|||||

||及以下||||||

|------|---|---|---|---|---|---|

||140|131|122|113|||

|讲师|||||||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113|105|97|89||

|助教|||||||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注:上述职务中均含相当职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就业务工作的分工问题,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执行。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47号通知中有关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工作分工问题的决定。两局对具体业务分工和交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如下一致意见:一、关于工资工作的分工问题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凡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凡是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
    2023-04-22
    5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2023-06-09
    366人看过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
    2023-05-03
    60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职务和工资等问题给河南省人事厅的
    你厅(1990)豫劳人惩便字第1号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以,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总字029号文件中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回原单位安置工作,……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之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受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二、按照1982年10月29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60号文第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应区别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对仍保留公职,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时,其职务和工资级别,可比照原劳动人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第六条中“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予以确定”的原则办理。
    2023-06-09
    463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一)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1、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2、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3、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到龄未退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1999]42号??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缓退??琼人劳保[1999]42号??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缓退(离)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审批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二、对个别达到退(离)休年龄,未按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其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或被批准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后,
    2023-06-09
    422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文号:人薪发[1995]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
    2023-06-09
    124人看过
  •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1-10-06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并请劳动部注意执行情况,经常向国务院反映。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经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搬厂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开的全国迁建工作会议,都作了原则规定.现在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暂行处理办法:一、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暂时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应执行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如果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可以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和确定。搬迁企业单位的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原生活
    2023-04-26
    35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
    2023-06-09
    192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这是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又一个胜利成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改善群众生活,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条基本方针。建国以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们贯彻执行了低工资、多就业的政策,并且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了职工工资,举办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使广大职工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王张江姚“四人帮”反党集团,是阻挠、破坏调整职工工资,反对改善职工生活的罪魁祸首。近几年来,他们竭力推行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破坏革命、破坏生产,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的损失,国家财政困难,市场供应不足,从根本上破坏了调整职工工资、改善群众生活的条件。他们还疯狂反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因此,我们在一九七一年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之后,一九七四年和一九七五年两次制定的调整职工工资计
    2023-06-09
    360人看过
  • 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核培发[199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文附件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已经上报或准备近期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实施工作是顺利的。但应当指出,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没有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虽上报方案,但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尚未批复前,便自行组织实施;个别地区和部门甚至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任命非领导职务。这种自行其是的做法,不仅干扰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健康顺利推行,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有计划、有秩序地实施,现就当前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
    2023-06-09
    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载。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素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保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在向政府部门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功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从事后勤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以下简称机关事务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负责本市机关事务
    2023-06-10
    21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
    2023-06-09
    27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
    2023-06-09
    488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来源于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来源于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包括:一、预算收入 1、一般预算收入:来源主要有: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等非税收入; 2、基金预算收入:来源主要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墙体材料基金,等等;二、预算外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收入、各项预算外非税收入等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 关于国家公务员转业工资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一般个人档案中都会有记载,在年龄方面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
    • 关于国有公司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失职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07
      众所周知,事业编制不同于公务员,也不能完全代表整个事业单位。简单来说,事业编制是指为为国家做出贡献、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人们需求的单位提供的人手编制,这些单位的资金都由国家提供。而事业单位则是指国家设立的有公益性质的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员工的工资福利与公务员有所区别。再者,公务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事的人员,拥有国家正式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提供,招聘也通过省考或国考进行。因此,事业编制和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