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揽人加工、定作的,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其因履行这一义务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归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人。
如果有证据证明承揽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时,因原材料的所有权归于定作人,故定作人无法进行退货,而只能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在具体认定损失时,应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过错,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作出评估,以确定定作人的实际损失。
2、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因材料归承揽人所有,故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也归其所有。
只有当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后,定作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定作人。
因原材料由承揽人自行提供,故在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之前,该定作物的所有权归于承揽人。
因此,当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在定作物加工完毕之前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其均有权利拒绝受领该定作物。
如果承揽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定作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3、原材料由双方提供的,应依照何方提供的材料为主要部分而定。
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则定作物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无需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权。
反之,则由承揽人先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经承揽人的交付而归定作人所有。
至于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应根据原材料的价值、所制作的部件在整个定作物中的功能等因素综合判定。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人与定作人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在承揽活动中,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人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有过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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