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行使的情形,承揽人实施留置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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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主要有: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 3、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二、承揽人实施留置权的法律效果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留置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留置财产的效力,即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对方的财产,并以此对抗对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2、承揽人优先受偿的效力。承揽人行使留置该工作成果的权利继续占有留置物,在经过一个期间而对方仍没有偿付所欠的款项时,可依将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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