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征地拆迁中,农民住房补偿采取迁建安置方式,对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地区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房屋,还要考虑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防止“重复拆迁”。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或发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农民的住房补偿,应该给予合理的赔偿。对于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的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于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地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择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3、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综上所述,在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中,征地补偿款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三十倍发放,这还不包括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征收草地的话按照临近耕地标准的0.4倍执行补偿。涉及到农村拆迁的,政府要制订详细的拆迁安置方案,让每位农民有房可住。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协议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或者发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征地安置原则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征地安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多元结合、协调运作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总结出内蒙古征地安置的原则如下:
1. 政府主导: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征地政策,协调各相关单位,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群众参与:征地安置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多元结合:在征地安置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农民等各方应当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形成多元化、协同配合的安置机制。
4. 协调运作:各相关单位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协调机制,确保征地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内蒙古征地安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多元结合、协调运作的原则,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征地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补偿需要综合考虑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同时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避免出现“重复拆迁”。政府应当制订详细的拆迁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农户有房可住。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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