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取得法定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纸质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属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属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属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预约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4.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5.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表2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1.《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六条。
2.《划拨用地目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须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件理由。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在承诺办理时限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
审查内容
1)土地来源合法。?
???2)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3)已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已办理立项批复文件。
审查结论
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件理由。
审查报告名称
关于XXXX申请划拨土地的报告
审查材料清单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表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条件: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2.省厅批复;
3.划拨土地使用权凭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
6.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7.用地批准文件;
8.申请单位相关证明资料、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9.供地红线图;
10.委托书;
11.委托人身份证。
审查要求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审查程序
1.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划拨用地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局内审查同意后,呈县建设用地共同责任会审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股长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批复。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1.事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的法定条件;
2.使用国有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
4.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审查结论
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批复;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告知退件理由。
6.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由共同责任会审成员单位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初步审核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集体决策后,有偿划拨还需进行成交公示并由申请人缴交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上四个环节不包含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上环节完成后对该项审批项目予以通过,向申请人发放《关于XXX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7.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关于XXX申请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后,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8.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表2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1.《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六条。
2.《划拨用地目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须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件理由。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在承诺办理时限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
审查内容
1)土地来源合法。?
???2)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3)已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已办理立项批复文件。
审查结论
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件理由。
审查报告名称
关于XXXX申请划拨土地的报告
审查材料清单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表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条件: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2.省厅批复;
3.划拨土地使用权凭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
6.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7.用地批准文件;
8.申请单位相关证明资料、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9.供地红线图;
10.委托书;
11.委托人身份证。
审查要求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审查程序
1.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划拨用地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局内审查同意后,呈县建设用地共同责任会审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股长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批复。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1.事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的法定条件;
2.使用国有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
4.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审查结论
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批复;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告知退件理由。
4.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由共同责任会审成员单位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初步审核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集体决策后,有偿划拨还需进行成交公示并由申请人缴交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上四个环节不包含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上环节完成后对该项审批项目予以通过,向申请人发放《关于XXX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关于XXX申请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后,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全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
全文略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n(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n(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n(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n(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n(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n(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n(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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